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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幸運還是倒楣,我們的新房面積竟然短少1.37%,按照合約,超過百分之一是可以找補的。可是對於找補算法,我們和建商發生意見不同的狀況,於是開始一連串與建商鬥法。我把這次事件的經過記錄下來,希望對購置預售屋的消費者,如果發生類似問題可以有些幫助。


7/14交屋, 發現面積不足

        中午交屋時,建商給的理由是「這次」雨遮不能登記,所以權狀面積有少,但室內面積沒有變少。因為當時我們請來施工的冷氣師傅、系統傢俱設計師、木工師傅已經在外頭stand by了,思緒很混亂,滿腦子只想著快點交屋好讓他們上樓施工,所以一時沒意會過來,隨口回答喔喔!

        晚上回到家裡,Matt愈想愈不對勁,明明我們花了這麼多錢買當初的坪數,為什麼現在坪數少了,沒有補償?於是拿出了合約,找到第五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算一算,我們短少的坪數總共1.37%,根據合約,面積短少超過百分之一賣方必須找補。

        但是合約第五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之第一款是規定如果簽訂合約之後,因法令改變而導致權狀面積與銷售面積不符,買賣雙方均互不找補。此時想到中午建商給我們的理由,我們心存懷疑,決定發揮柯南精神,先找出法令吧!

        皇天不負苦心人,終於在凌晨三、四點鐘,找到93年公布的法令(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一之三條明文規定陽台、屋簷、雨遮可以以附屬建物登記,其他如露台、花台、雨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予登記。這證明至少到93年雨遮都還是可以登記的。(此時我們帶著微笑安心入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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